按照歐盟RoHS Directive(2011/65/EU)的管控要求, 我司產品符合歐盟RoHS 2.0指令的限值標準(Pb<1000ppm、Cd<100ppm、Hg<1000ppm、Cr6+<1000ppm、PBBs<1000ppm、PBDEs<1000ppm、DEHP<1000ppm、BBP<1000ppm、DBP<1000ppm、DIBP<1000ppm)。個別產品在生產工藝中有使用到含鉛的高熔點型焊料或含鉛的芯片,分別符合RoHS指令的豁免條款:7(a) :高熔點型焊料中的鉛(如鉛含量等于或大于85%的鉛基合金焊料)、7(c)-I:電子電氣元件中玻璃或陶瓷材料(電容中陶瓷介質除外)所含的鉛,如壓電設備、玻璃或陶瓷基復合元件。
按照歐盟 REACH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的管控要求,我司產品無揮發性物質或有意釋放物質、也非直接出口歐盟的化劑類物質,因此均不涉及(預)注冊問題,完全符合歐盟REACH法規及其后續修訂要求。并且我司保證除個別產品鉛含量大于0.1%需要通報外,其他產品均滿足當前高關注物質(SVHC)在物品中含量小于0.1%的限值標準。隨著REACH SVHC清單的持續更新,后續若發現我司產品中存在其它含量大于0.1%的SVHC物質時,我司將按照REACH法規要求進行及時通報;若發現含有SVHC物質的產品的出口量超過1噸/年時,我司將會按照 REACH法規要求向歐洲化學局(ECHA)進行注冊。
按照鹵素IEC 61249-2-21 2003的管理要求,我司無鹵產品均滿足鹵素要求的限值標準(Br<900ppm、Cl<900ppm、Br+Cl<1500ppm)。個別產品在生產工藝中有使用到含鹵的塑封料,此類產品我司會積極推進無鹵化。
按照歐盟POPs法規(EU)2019/1021的管控要求,我司產品均滿足POPs法規規定的相關限制物質的限值標準。
按照美國有毒物質控制法(TSCA)的控制要求,我司產品均不含有TSCA法規管控的相關限制物質。
對于來自沖突或高風險地區的3TG(鉭Ta,錫Sn,鎢W,金Au的縮寫)、鈷Co及云母Mica等礦物、通過走私貿易途徑、被非政府武裝控制或非法的軍事派別控制的金屬礦產均屬于沖突礦產。江蘇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供貨商遵守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RBA),只從對環境和社會負責的供貨商采購材料,全體供應商不能采購和使用沖突礦產,符合無沖突礦產要求,并從責任礦產倡議(RMI)確認的責任礦產保證流程(RMAP)認證冶煉廠和精煉廠清單中采購(http://www.responsiblemineralsinitiative.org/)。所有供應商應采購通過RMAP認證符合無沖突金屬要求的冶煉廠和精煉廠的金屬。沒有通過RMAP認證的冶煉廠和精煉廠必須從供應鏈中移除。